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是什么?發(fā)表時間:2022-04-08 08:46作者:每創(chuàng)知產 最核心和最常見的條款是需要滿足專利法第2條、第23條和第25條的相關規(guī)定。 專利法第2條第4款: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法第23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xiàn)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專利法第25條第一款第(六)項: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fā)現(xiàn); (二)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自助申請可以點擊后面鏈接進行在線操作:plat.mcpolicy.com 您也可以直接撥打400電話聯(lián)系工作人員進行咨詢:4000029180 |